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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4〕33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8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粤G5****号轻型厢式货车由坡头往吴川方向行驶,18时40分,当车行至S081线1KM+200M处(吴川市黄坡镇唐禄村路段),碰撞正在人行横道横过公路的行人梁某甲,造成梁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驾车逃离现场。2014年10月8日22时50分,肇事司机黄某某驾驶粤G5****号轻型厢式货车到吴川市黄坡派出所投案自首。经吴川市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梁某某、林某某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水洲

2014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吴川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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