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70*******,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石城县**镇**路**号,现住址为江西省石城县**镇***园**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9时43分许,黄某某驾驶赣B*****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乡往石城县城方向行驶,途经**国道石城县**镇**村**路段时,与赖某某驾驶的无牌**牌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赖某某、副驾驶位曾某某、后排刘某某受伤,后刘某某经石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黄某某弃车逃逸,次日13时许向石城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刘某某系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死亡,经石城县莲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赖某某、曾某某损伤程度综合评定均为轻伤一级。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酒精检测单、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燕玲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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