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超速驾驶赣C*****小车沿G533国道由临江镇往樟树方向行驶,行至G533国道19KM+140M善家桥路段,与前方同向行人杨某甲发生碰撞,导致杨某甲倒地受伤后又被肖某某驾驶的赣C*****小车碾压,造成杨某甲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樟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因现场人多,被告人黄某某怕挨打躲藏于附近,交警到达现场后,其通过电话向交警报告了所处位置,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杨某甲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车速鉴定意见书、痕迹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曹红芳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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