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12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曹县**镇**庄**村**楼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成武县九女镇南章集村东西街自西向东行驶至该村“迎宾”超市西处时,与行人岳某乙发生交通事故,致岳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岳某乙系颅脑损伤而死亡,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6mg/100ml。经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勘验笔录:成武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4.证人证言:证人岳某甲、岳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7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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