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白集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沈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5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到沈丘县白集镇梁庙村路段时,碰撞住行人刘某某,致使刘某某颅脑损伤于2020年10月12日经沈丘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补偿刘某某近亲属共计1300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及发破案报告等书证,证实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
2.证人张某某、袁某某的证言,证实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3.被告人黄某某的有罪供述,证实其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4.尸体检验报告,证实经检验刘某某系颅脑损伤而死亡;
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证实发生交通肇事的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华丽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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