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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罪)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白集镇**行政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沈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5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到沈丘县白集镇梁庙村路段时,碰撞住行人刘某某,致使刘某某颅脑损伤于2020年10月12日经沈丘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补偿刘某某近亲属共计1300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及发破案报告等书证,证实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

2.证人张某某、袁某某的证言,证实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3.被告人黄某某的有罪供述,证实其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4.尸体检验报告,证实经检验刘某某系颅脑损伤而死亡;

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证实发生交通肇事的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华丽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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