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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_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刑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433029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会同县人,现住会同县林城镇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9时45分,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粤*****v小型专项作业车由**县**镇**寨往**县**镇**村方向行驶,途经会同县**路段时,与胡某某驾驶的湘******正三轮摩托车(车上载乘黄某乙)相撞,导致两车受损,造成胡某某、黄某乙二人受伤。当晚,黄某乙经会同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3月23日,经会同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黄某某与死者黄某乙家属达成调解协议,黄某某自愿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59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胡洪放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秀花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4.案移送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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