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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介绍卖淫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宜春市****区****大道****号****市场****栋****楼(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自己认识的有招嫖需求的客人介绍给邢某某(另案处理),由邢某某推荐卖淫女促成卖淫活动,卖淫女收取嫖资之后,黄某某与邢某某、卖淫女对嫖资进行分成,黄某某每次分成300元至800元不等。其中:

1.2019年8月9日,黄某某介绍嫖客钟某某给邢某某,由邢某某安排卖淫女汪某某在南昌市高新区维珍天使酒店**房间内,为钟某某提供性服务;

2.2019年10月15日,黄某某介绍嫖客胡某某给邢某某,由邢某某安排卖淫女付某某(化名“小艾”)在南昌县象湖幸福时光**壹号三期****单元**室内,为胡某某提供性服务;

3.2019年10月16日,黄某某介绍嫖客余某某给邢某某,由邢某某安排卖淫女付某某(化名“小艾”)在南昌市**东路******宾馆**楼某客房内,为余某某提供性服务。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英华大酒店对面马路上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微信信息截图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胡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为其介绍嫖客实施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怡佳

(院印)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3区8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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