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60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7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批发市场后面****公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县)。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11月17日被惠州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月1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7月底开始,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派发招嫖卡片的方式介绍卖淫,嫖客通过招嫖卡片上的微信联系黄,黄就将多名卖淫人员的照片和价格等信息发给嫖客,嫖客挑选卖淫人员后,黄就将嫖客的电话号码及位置等信息发送给上家阿亮(另案处理),由阿亮安排相应的卖淫人员到嫖客指定的地点进行卖淫交易。黄某某每介绍卖淫成功一次,可以获得50元至100元不等的介绍费,至案发共获利约3861元。其中:
1.2019年8月6日20时许,违法人员谭某甲(另案处理)在本市**镇**酒店**房住宿时,通过微信联系黄某某叫来一名卖淫人员进行卖淫嫖娼,并支付300元嫖资给该名女子,随后谭某甲与该名女子发生了性关系。
2.2019年8月6日晚,违法人员谭某乙(另案处理)通过招嫖卡片添加黄某某微信后联系黄要卖淫人员。后于8月8日21时许,黄某某安排一名卖淫人员到本市**镇**公寓**房与谭某乙进行了性交易,谭某乙通过微信支付给卖淫人员400元。
2019年8月9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镇**路**中心小学门口将正在派发招嫖卡片的黄某某、朱红登(另案处理)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缴获的手机、招嫖卡片等物证,到案经过、全国人口信息、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酒店登记记录等书证,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证人谭某甲、谭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志辉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叁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壹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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