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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介绍卖淫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99********,汉族,小学,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路**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湖南省衡阳县公安局井头派出所投案,于2020年1月16日押解回南昌后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5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周某某、卓某某(二人均已判决)先后招募李某甲、李某乙(女,14岁,身份证43042620041********、肖某某(女,14岁,身份证35042620040********、杨某某等卖淫女在南昌组织网络卖淫活动。具体由周某某和卓某某组建“无敌小分队总群”,“南昌日常工作群”,“南昌无敌小分队”等微信群管理卖淫女,在上线卖淫嫖娼微信群接到嫖客订单后,派单给手下的卖淫女到嫖客所在宾馆从事卖淫活动,嫖资通过卖淫女向嫖客出示周某某的微信、支付宝账号直接汇给周某某,周某某收款后负责给卖淫女及其他组织成员分配嫖资。

被告人黄某某系周某某卖淫组织中卖淫女杨某某的男友,其老乡王某某(已判决)系卖淫女李某乙的男朋友,2018年12月因李某乙在重庆卖淫收入不高,便要王某某帮忙寻找卖淫价格更高的环境,王某某遂找到黄某某要其帮忙介绍李某乙进入卖淫组织。黄某某明知李某乙系未成年人,仍通过杨某某将李某乙介绍加入周某某卖淫组织从事卖淫活动。

2020年1月13日上午10时许,黄某某主动到湖南省衡阳县公安局井头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周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媛媛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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