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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介绍卖淫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家住泉州市南安市**镇**村**号。曾于2003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抢夺罪被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0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11月7日起,被告人黄某某接受“阿斌”(身份待查)的雇请,在南康城区各个酒店客房门口发放招嫖卡片,每天工资300元。同时,黄天进会按照“阿斌”的要求发送小视频给自己的微信好友以帮助“阿斌”寻找嫖客。2019年11月20日晚,朱某某、邹某某、王某经黄某某介绍与3名卖淫女分别在南康区**商务酒店的三间客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19年12月7日,黄某某在南康区康鑫酒店客房门口发放招嫖卡片时被抓获归案,侦查人员从黄某某及其出租屋内共查获招嫖卡片26102张。经查,黄某某共从“阿斌”处领取工资8000元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招嫖卡片26102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酒店开房收款单、结账单、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等;3.证人李某某、邹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英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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