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宜葛检一部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宜昌市夷陵区**乡**村**组,现住宜昌市夷陵区**路**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1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在驾驶鄂E*****出租车运营过程中,通过微信群内万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发布的招嫖信息,先后4次介绍并搭载男性乘客来到万某某、李某某等人组织的卖淫窝点嫖娼,事后共收到李某某、万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介绍并搭载1名男性乘客前往丽橙水晶酒店内万某某、李文伟等人组织的卖淫窝点嫖娼,事后黄某某收到李文伟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的好处费人民币200元。
2. 2019年10月26日和10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分别介绍并搭载1名男性乘客前往国际大酒店内万某某、李文伟等人组织的卖淫窝点嫖娼,事后黄某某每次均收到李文伟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的好处费人民币200元。
3.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介绍并搭载1名男性乘客前往纽宾凯尚居酒店内万某某等人组织的卖淫窝点嫖娼,事后黄某某收到万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的好处费人民币2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了非法所得人民币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现金交款单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毛某某的证言;3.检查笔录、指认笔录;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为卖淫组织介绍嫖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葛洲坝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智
检察官助理:张婷
2021年2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夷陵区**路**号,联系电话13135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黄某某退缴的非法所得800元已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扣押。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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