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出生地均为重庆市江津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下旬起,同案人韩某某、易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先后纠集、雇佣同案人周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酒店客房先后组织曾某某、王某甲、周某乙等多名卖淫女以人民币700元至1850元不等的价格向嫖客提供性服务进行牟利,并让被告人黄某某及同案人王某乙、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介绍嫖客。其中被告人黄某某为该组织介绍嫖客,介绍嫖客嫖娼共计5次左右。
2019年11月9日,公安民警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酒店内抓获被告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在扣移动电话等物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3.同案人易某某、杨某某等5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周某甲等5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卖淫组织介绍嫖客,从中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海山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5091****。
2.卷宗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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