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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介绍卖淫罪)(公开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组,现居住在修水县**医院后面。2010年因寻衅滋事罪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1日释放。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修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被告人黄某某印制黄色小卡片发到宾馆房间,待嫖客联系后,将卖淫女送到指定宾馆从事卖淫活动。至2020年8月17日止,被告人黄某某介绍农某某、陈某某等人从事了卖淫活动,并从卖淫女处按每次100元到300元不等抽取提成,累计获利二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资料、归案说明、前科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农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丁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主动交待,具有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冷兵华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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