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2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委会**村**号,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嫌疑,于2020年4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本院2020年6月5日批准,于同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玉强,广东威纳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向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4月初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在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工业园宿舍顶楼六楼,多次在晚上拿苹果、梨子、砖头等物品扔向楼下一楼正在营业的**麻辣烫宵夜档及周边,威胁到正在**麻辣烫宵夜档及周边店铺消费的顾客。2020年4月29日22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坪山区金田路**大厦***房将刚在宿舍顶楼六楼扔石头砸**麻辣烫宵夜档的黄某某抓获。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智力较常人稍差,属“边缘智力”,未达到“轻度智力缺陷”的程度,本次作案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砖头13块;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柯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尤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20]精鉴字第219号);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8.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硕扬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一张
4.随案移送砖头13块(暂存于石井派出所)
5.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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