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7********,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单元**室。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09年4月3日被原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1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陈某某、罗某某等人在瓮安县吃过饭后,由陈某某驾驶贵C6****号轿车从银百高速回遵义。在路途中,坐在副驾驶位置的黄某某与陈某某因为工程款的事情发生口角,双方争执不休,当车辆行驶至余庆县花山乡银百高速下行距飞龙湖服务区200米处时,黄某某便抢拉陈某某所驾驶车辆的方向盘,欲使车辆停下,导致正在银百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贵C6****号小轿车产生晃动并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后被逼停下,造成车辆右侧车身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某某驾驶的贵C6****号轿车损伤维修费用为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维修清单、证明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余庆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高速公路上以抢拉行进中车辆驾驶员的方向盘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发生车辆晃动后撞到护栏致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文富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余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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