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泗阳县**镇**小区**栋**室。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8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乘坐冯某某驾驶的**路公交车由东向西至泗阳县众兴镇长春西路西康佳苑小区时,因下车问题与公交车司机冯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黄某某遂从公交车后门处走向驾驶室,握拽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致使公交车行驶方向偏离,紧急停靠在马路北侧停泊的轿车附近。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车上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公交车内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握拽车辆操纵装置方向盘,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凌
2020年5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751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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