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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传播性病案)_云南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5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住华宁县**乡**村委会**村**号。2018年8月5日,因卖淫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2019年12月25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3日被华宁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24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9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被确诊感染艾滋病病毒。2019年12月12日19时许,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下,在华宁县**街道**旅社**房间内向魏某某实施卖淫活动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赚取钱财,在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的情况下仍然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春良

白红霞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29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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