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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传播性病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1622,瑶族,文盲,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乡**村**号。因犯传播性病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在富川瑶族自治县**镇**街市场后面徐某某的房子内从事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与唐某某、潘某某等人发生性关系。同年12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在从事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继续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0-24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琪峰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案件量刑释理说明书三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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