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38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围**巷**号。因传播淫秽物品嫌疑,于2020年4月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网络下载翻墙软件APP(**),后又下载国外社交软件**APP并注册帐号,然后将其拍摄的淫秽音像、图片发送到**APP上供别人观看。至被查获时,其中一个淫秽音像点击观看次数已达到4.3万次。2020年3月31日,黄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五金制品厂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二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其他证明材料;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揭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传播淫秽的音像、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克彬
检察官助理:郑洁璇
(院印)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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