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116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8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在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乡**村委**村**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单元**室。2005年5月24日因盗窃被原江西省新余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1年2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1月20日因犯绑架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15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起至案发,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利,担任他人在互联网上提供的“龙御天下”(http://j9.5xg7xz.cn)平台、“浴火重生”(http://j20.5jx9am.cn)平台网站代理,通过QQ群、微信群等向他人发送、推广平台内淫秽视频二维码,经由他人扫码付费观看等方式收取钱款,并与平台约定返利分成。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上述平台,共传播淫秽视频124部。
2020年9月10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单元**室被民警抓获,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证人曹某某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其在家中通过微信群收到他人发送的二维码等链接,点击后进入上述网站,从中扫码付费观看淫秽视频。
2.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民警依法从被告人黄某某处扣押到手机一部的事实经过。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提供的经被告人黄某某辨认的“龙御天下”、“浴火重生”平台个人信息、平台打赏记录、平台提现记录、账户流水证实,被告人黄某某担任“龙御天下”、“浴火重生”平台代理,并利用微信等对外发布淫秽视频链接以此获利的事实经过。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工作情况》等证实,对涉案平台进行远程勘验,从平台下载相关视频,经鉴定,均属于淫秽物品。另证明本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为上述平台代理,传播淫秽视频部数及非法获利情况。
5. 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朝阳派出所出具的《抓获情况》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6.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为淫秽网站担任代理,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长春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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