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7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道**组**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起,被告人黄某某在“小**”直播平台注册ID账号28****做主播,该平台会员赠送给黄某某“皇冠”(价值人民币100余元,主播可将该物品折算为人民币提现)等虚拟礼物后,被告人黄某某即将该会员添加为微信好友,并发送淫秽视频。经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向会员朱某某、许某某发送淫秽视频共20部。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湖北省武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人朱某某、许某某的证言、微信身份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证实,朱某某、许某某在“小**”平台通过购买“皇冠”等虚拟礼物赠送给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加微信好友后,通过微信向朱某某、许某某各传播多部视频文件的情况。
2、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电子数据检验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图片记录表及录像证实,公安机关从证人朱某某、许某某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提取各15部视频的经过。
3、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涉案的30个视频文件中20个属淫秽文件。
4、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民警在被告人黄某某处查获手机4部。
5、户籍资料、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到案情况和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鲍笑嫣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