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1〕Z3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乡**村**号,现住福鼎市****区**路***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一个寿宁男子(身份信息不详)介绍并购买手机直播软件“**”的网络充值代理账号,其明知该网络平台内存储大量可以播放的淫秽视频,仍以人民币10200元(其中200元为手续费)购买10300个金币的比例向上家购买该平台金币,后以1个金币1元的价格变相加价贩卖给网络用户,供网络用户使用金币在该网络平台上进行打赏充值、观看充值,并从中牟利共计35000元。2020年9月17日,民警通过录屏提取的方式从该“**”网络平台上随机获取21个视频资料,经福鼎市公安局鉴定,该21个视频资料均属于淫秽视频。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福鼎市****区**路***号三楼房间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人员基本信息表、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银行账户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等书证;
2.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现场照片;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
5.福鼎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取证U盘;
6.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APP内视频文件提取过程录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婷婧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光盘壹张、取证U盘壹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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