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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西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32503198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捕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4年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0月24日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日、3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4月16日补查重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3日、5月17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5月22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将此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丁某某为办理贷款,添加被告人黄某某使用的微信号,昵称为“AA专业”的微信为其好友,要求被告人黄某某为其办理一张牛某某的身份证、两本丁某某和牛某某的结婚证,并将照片和信息资料发送至黄某某微信。8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银川市西夏区的棉鸿瑞商行联系丁某某,并将其伪造好的结婚证和身份证通过快递邮寄给丁某某,丁某某向被告人黄某某微信转账450元。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持证人分别为丁某某、牛某某的两本《结婚证》上登记机关处的“银川市兴庆区民政局 婚姻登记专用章”可疑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鉴定,姓名为牛某某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件为伪造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结婚证二本、身份证一张、电脑一台、手机一部、快递文件袋一个;

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利益,伪造、买卖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春

                                   202061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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