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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80********,汉族,专科毕业,原新昌县**街道**幼儿园园长,户籍地新昌县**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6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证书取得方式违法的情况下,获取张某甲、章某某、石某某、蔡某某、毛某某、王某甲、董某某、张某乙、王某乙、梁某某、吕某某、王某丙、牛某某、程某某等人的个人电子照片、身份信息,以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每本人民币1.2万元、普通话等级证书每本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帮助以上人员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普通话等级证书,共计十六本。经查,以上证件系李某某从网上低价购买。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普通话等级证书复印件、银行、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章某某、石某某、蔡某某、毛某某、王某甲、董某某、张某乙、王某乙、梁某某、吕某某、王某丙、牛某某、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杭湖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随案移送公安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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