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19〕570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人,住四川省成都市**区**栋**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自2016年5月份以来,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多次从他人处购得伪造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后,再以每本加价五十元至一百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周某某(均另处)等人,数量共计三十余份,获取非法利益近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同案供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宜宾市看宾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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