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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09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0月1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在佛山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职,担任业务员,为了以公司的名义跟客户签订合同。2020年8月22日,黄某某找到淘宝网店“**”商家,与客服沟通后以每个印章25元的价格伪造了两个**公司的专用章,一个是**公司业务专用章,另一个是**公司财务专用章。

2019年9月至12月,黄某某持该伪造的**公司业务专用章先后和李某某等四名客户签订了7份安装工程合同,同时修改了公司合同中的收款条款并调整了公司的报价。2019年12月11日,**公司因客户投诉发现黄某某持伪造的**公司业务专用章与客户签订合同一事后找到黄某某核实,黄某某先是承认了自己伪造**公司业务专用章、修改合同收款条款并签订合同的事,后将伪造的**公司业务专用章一枚上交**公司,接着又将其使用伪造的**公司业务专用章与叶某某等几名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上交**公司,最后黄某某承认了自己还网购了一枚**公司财务专用章但表示已经扔掉未使用。2020年4月25日,**公司报警。2020年8月11日,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鉴定,送检的“佛山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印文与样本(由佛山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印章原件印文九枚)上相同内容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印章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丹红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8666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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