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路**号**幢**单元**楼**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1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以岳池县**镇**局旁旧房改造的**住房销售为由,在蒋某某处获得钱款10万元。
2、2013年9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以岳池县**镇**小区门市销售为由,通过伪造“四川**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部”印章,在吴某某处获得钱款13万元。
2013年初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以在岳池县**镇修建商品房需要资金为由,向邹某某、李某某、补某某等人先后借款,并伪造“四川丽**地产有限公司**项目部”、“四川**房地产有限公司”、法人“杨某某”、“四川**房地产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用于与债权人签订岳池县**镇**小区、**山庄小区购房合同作为借款抵押,2014年下半年潜逃。岳池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9日在湖南省花垣县花垣镇垣园停车场将潜逃的黄某某抓获归案。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黄某某与邹某某签订的购房合同书以及向李某某出具的收据上“四川**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房地产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四川**房地产有限公司法人杨某某私章等三枚印章与真实印章印文不同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冒用四川**房产有限公司的名义非法制作虚假印章,用于与债权人邹某某、补某某、李某某办理虚假抵押,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虚构有房产待售的事实,隐瞒因高利借贷资不抵债的债务状况,通过伪造虚假房产买卖合同从被害人吴某某、蒋某某处骗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5至7年,并处罚金。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璇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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