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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民身份号码2113191970********,汉族,中专文化,**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肇东市**街**号**门,住户籍地。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原系**公司员工并担任部门领导职位,2005年从**公司离职后在肇东市老党校附近一个打印社(已歇业)私刻一枚“**公司”公章,于2007年5月24日在黑龙江省鹤岗市以其亲属于某某(另案处理)的名义在鹤岗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公司**分公司,并刻制“**公司**分公司公章”、“**公司**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公司**分公司合同章专用章”,模仿宋某甲签字到鹤岗税务局申报税务相关手续。被告人黄某某于2009年5月12经依法申请将**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由于某某变更为黄某某,并重新刻制“**公司**分公司公章”、“**公司**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公司**分公司合同章专用章”、“**公司”公章。在公章使用过程中,因“**公司”公章丢失,被告人黄某某于2016年下半年在肇东市一打印社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再次以30元的价格刻制“**公司”公章。

**公司**分公司存续期间对外承揽工程,给**公司造成一定影响:

1.**公司**分公司未按规定上缴税款,在鹤岗市南山区地税局累计欠缴税费650232元。

2.被告人黄某某先后于2010年6月13日、2015年6月2日以**公司**分公司名义与**商店签定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租赁建筑器材供于某某使用,在建筑器材使用期间产生经济纠纷,导致鹤岗市南山区**商店分别于2016年10月24日、11月8日起诉**公司**分公司、 **公司支付租金、违约金并偿还所欠器材。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败诉。

3.被告人黄某某以**公司**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鹤岗市育才支行开设**公司**分公司账户。

4.被告人黄某某将**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照片通过网络发送给其朋友姜某某(另案处理)用于承揽工程使用。导致姜某某又将上述资质发送他人,致使**公司因为垫付履约金一事向**公司邮寄律师函索要10万元履约金。

经鉴定: ①送检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上“**公司”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②送检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上“宋某甲”签名字迹与“宋某甲”样本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③送检材料上“**公司”文字及“五角星”图案的印章印文与比对样本上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营业执照、说明、情况说明、报案申请书、更换营业执照登记表、**公司章程、换发 营业执照申请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开户许可证、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税费欠缴明细表、扣押公章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宋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绥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新芳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现住肇东市**街**号**门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4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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