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_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清检刑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7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榆林市**区**路**院**号楼**单元**室。**区人民法院**法庭原**、**,2020年1月17日被开除公职,现无业。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榆林市公安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区人民法院**法庭办公室电脑上操作登录自己的工作账号,在**院**内将已生效的“**号”民事判决书电子版中原告常某某的身份信息更换为王某甲,并打印成纸质文件后安排实习书记员张某甲到**区人民法院机要室加盖“榆林市**区人民法院”印章,伪造出一份原告为王某甲的民事判决书。接着,被告人黄某某填写榆林市**区人民法院案款兑现审批表,利用这份伪造出的民事判决书通过**区人民法院案款兑现审批流程,使常某某的236729,69元案款全部于2018年12月29日从榆林市**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银行账户转出至王某甲的银行账户。此后,被告人黄某某又让王某甲将该笔案款转入自己的银行卡内,归个人使用。2019年2月18日、25日,被告人黄某某分三次将常某某的案款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转给了常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区纪委案件线索转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违法记录查询、户籍证明、榆林市**区人民法院案件收、立案信息登记、榆林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提取笔录三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卷宗复印件、调取证据清单、榆林市**区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在办案系统内审批流程记录及审批后更改记录、两份信息查询证明、关于黄某某、高某某身份信息及简历、调取证据清单、视频光盘、视频截图打印件、情况说明一份、王某甲建设银行尾号****交易明细、黄某某银行账户62148691******的交易明细、常某某银行账户62226261200******在2月份的交易明细、留置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起诉意见书、榆林市**区监察委员会关于给予黄某某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1、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王某甲、常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曹某某、李某某、王某乙证言。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伪造民事判决书且挪用公款的行为现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榆林市**区**路**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