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129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某日,被告人黄某某因欠款无法偿还,被他人索要抵押物,遂在大连市金州区向他人提供信息,由对方为其伪造房屋所有权证3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所有权证等物证;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韩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制造国家机关证件,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鑫
检 察 员:高 亮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房屋所有权证2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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