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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4********,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镇**路**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因不适宜羁押于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工地工作期间,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办假证人员,向对方提供身份信息、照片后以每本850元人民币的价格让对方伪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共四本。黄某某后被查获,涉案假证被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相关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方园

检察官助理:康  云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侦查卷宗4册(内含光盘2张、散材料18页)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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