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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7********,壮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来宾市兴宾区**栋**单元**。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告人黄某某作为来宾市****学校兴宾片区的负责人,主要负责兴宾区及市区的学员培训任务,黄某某在负责培训期间,为了简化领取失业就业补助的程序,尽快完成学校的培训任务,私自用电脑软件伪造了来宾市兴宾区****中心的**证共计382份,后来宾市****中心根据黄某某提供的伪造**证共发放了48.02万元的培训补贴给来宾市**培训学校。案发后,来宾市**培训学校将该48.02万元培训补贴退还来宾市****中心。来宾市兴宾区****中心表示对来宾市**培训学校予以谅解。

2019年4月22日,黄某某主动到来宾市公安局来华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人;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其无权制作国家证件,仍擅自用电脑制作失业证,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卜源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07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及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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