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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为445221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底至7月,被告人黄某某为帮助蔡某某的朋友何某某的孙子何某甲报读2020年9月的**小学**校区,接受蔡某某提供的何某甲的出生证明、健康证及父母(何某乙、陈某某)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汕头市**路**号**园**栋**房)的复印件,同时向朋友吴某某借其位于汕头市金平区**栋**房的户口本及房产证复印件。据被告人黄某某交代,其通过微信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提供给一男子并以80元的价格定制何某甲和何某乙的假户口本(户号:0011****,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栋**房),后持该假户口本等证件到汕头市金平区**学校报名。

经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证实,经上广东省人口信息系统的常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栋**房登记的常住人口为吴某某和牛某某两人信息。没有何某乙和何某甲的户口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汕头市***小学的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出具的《关于**路**号**栋**房常住人口信息登记情况》,办案说明,对使用伪造证件、伪造的户口本等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何某某、蔡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向他人定制伪造的户口本1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马松合

检察官助理  谢鮀珊

                          20201015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6. 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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