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住福建省顺昌县**镇**村**宿舍,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2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陆续向被害人谢某某借款累计达人民币260000元,由于被告人黄某某对该借款本息无力偿还,被害人谢某某要求被告人黄某某将其所有的福建顺昌县龙山路3号龙山花园*幢**层**室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但此房屋所有权证已抵押给他人,被告人黄某某便想办一本假证抵押给谢某某。2015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南平市延平区路边小广告,联系到了制作假证的制作人,将该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复印件和办理假证的300元费用装在信封内通过班车司机寄给假证制作人。假证做好后,假证制作人同样通过班车司机将假证寄给被告人黄某某。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将该假证交给被害人谢某某作抵押,与谢某某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被害人谢某某发现该证为假证后,于2018年10月17日向顺昌县公安局报案。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
2020年6月4日,顺昌县公安局依法传讯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对其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房屋所有权证;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顺昌县房管地产管理所证明、借款协议、民事判决书;3、被害人谢某某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5、福建省物证鉴定中心鉴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雇请他人伪造福建顺昌县龙山路3号龙山花园*幢**层**室的房屋所有权证,用于自己借款抵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水旺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于顺昌县**镇**村**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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