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浙江省龙港市***路***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黄某某租用苍南县**镇**小区**幢**单元**号房间作为其从事伪造、贩卖假证的储存窝点。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位于该处的储存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结婚证、离婚证等假证成品及半成品60000余本,其中结婚证、离婚证、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报告单等18000余本证件上套印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印章。经查,中国民政部、中国教育部等单位并未授权、委托被告人黄某某生产、制作相关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函、回复函、结婚证、离婚证等证件、身份信息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星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