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伪造货币罪、罗某甲、赵某某涉嫌购买、运输假币罪案)(公开版)_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公诉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5221972********,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和**村**组,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附近。2007年8月3日因犯持有假币罪被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5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批准,于次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41973********,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福泉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福泉市**镇**村**队。2014年5月26日因犯持有假币罪被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购买、运输假币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批准,于次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69********,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住贵州省凯里市**巷**号。因涉嫌犯购买、运输假币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批准,于次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被告人罗某甲、赵某某涉嫌购买、运输假币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底,被告人黄某某刑满释放之后,私自伪造人民币数十万元,并先后贩卖给沈某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罗某甲、赵某某。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年初,被告人黄某某在重庆市秀山县火车站附近,出售总面额为1.5万元假币给沈某某。

2.2018年7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铜仁市碧江区火车站附近,出售总面额为20万元假币给沈某某。

3.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重庆市秀山县火车站附近,以人民币26000元(实得25900元)的价格出售总面额为28.85万元假币给被告人罗某甲、赵某某。交易结束后,被告人罗某甲、赵某某在返回凯里途中,在高速公路松桃路段被公安机关抓获,所购买的28.85万元假币被公安机关扣押。

经中国人民银行铜仁市中心支行鉴定,从被告人罗某甲处扣押的288500元人民币均系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勘验、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伪造货币,且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赵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运输,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购买、运输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永燕

2019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罗某甲、赵某某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卷宗四册、破案报告一份。

3.起诉书十八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