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黄某丙),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镇**村**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于2018年11月5日被黄石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黄石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2019年1月2日被黄石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和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某甲在其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过期的情况下,将弟弟黄某丁和同事姜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照片取下,换上自己的照片,伪造机动车驾驶证供自己使用。2018年11月5日15时许,黄某甲驾驶鄂B*****中华轿车在大冶市**街道**路**隧道附近遇民警执勤。黄某甲出示伪造姜某某机动车驾驶证时被民警查获,并当场查获伪造的黄某丙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黄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伪造机动车驾驶证供自己使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娟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72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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