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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26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个体经营,住沂南县**镇**庄**组**号,2020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网络联系,以360元的价格委托他人伪造名为“郑某某”的C1E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一份。2020年1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的**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北向南行驶到**路与**路交汇处路口,向例行检查的工作人员出示其伪造的驾驶证时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伪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芳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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