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暂住启东市**镇**村**号楼**室。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初某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王某甲(已移送起诉) 伪造“陈某某”居民身份证1张。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向启东市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及另案处理共同犯罪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启东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鉴别书等鉴定意见;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手机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耀辉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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