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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87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图们市人,公民身份证号码2224021978********,朝鲜族,高中文化,职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现住延吉市**街**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10月15日被图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1月21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图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延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安局延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其朋友李某某办理了一张准驾车型为C2的伪造的驾驶证。2020年7月23日15时30分许,高速公路公安局延吉分局民警在珲乌高速公路延吉北站口执勤时,发现黄某某驾驶吉H*****小型越野客车时使用的是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黄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抓破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黄某某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照片、扣押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伪造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朴美玲

(院印)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延吉市**街

2.移送卷宗两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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