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南安市**街道**村**号。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3年1月1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五百元,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3年11月30日因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现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4日至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南安市**街道**村围墙的“办证”小广告,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并提供其本人的头像照片向对方购买一本机动车驾驶证(姓名:颜某某,性别:男,出生日期:1967年**月**日,住址: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证号:3505831967********,档案编号:35050031****,准驾车型:B1E)。2020年1月11日16时35分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镇**路**中学路段对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的号牌为闽******轻型仓栅式货车检查时,被告人黄某某向民警提供上述机动车驾驶证。经查,被告人黄某某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并多次驾驶号牌为闽******轻型仓栅式货车。被告人黄某某随即被传唤到南安市公安局霞美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驾驶证查档说明、虚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信息网查询材料、卡口截图、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黄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一本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两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并有使用该伪造的驾驶证,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月娇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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