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海**小区**号楼**室。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绰号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7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人,住福建省福州市泰山庙巷**号**梯**室。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余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9月,被告人黄某某和余某某明知银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黄某某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并介绍余某某出售银行卡。黄某某出售的6张银行卡涉嫌网络犯罪活动被冻结,流水金额共计23043794余元。涉嫌电信诈骗案件8起,转入被骗资金123548元。被告人余某某出售的4张银行卡流水金额共计2424622余元;涉嫌电信诈骗案件6起,转入被骗资金共计23270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将自己的尾号3646中国工商银行卡、尾号1472农业银行卡、尾号4615建设银行卡、尾号6778中国银行卡出售给黄某甲;2020年5月,黄某某将自己尾号为5959中信银行卡和尾号为4420浦发银行卡出售给余某甲。上述6张银行卡涉嫌网络犯罪活动被冻结,流水金额共计23043794余元,其中:中国工商银行卡14436633余元;农业银行卡1109392余元;建设银行卡129618余元;中国银行5271617余元;中信银行卡1015791余元;浦发银行卡1080740余元。其中尾号3646的工商银行卡涉嫌电信诈骗案件4起,涉案金额88437元:被害人张某某被骗40937元、叶某某被骗500元、何某某被骗42000元、郑某某被骗5000元转入该卡;尾号1472农业银行卡涉嫌电信诈骗案件4起,涉案金额35111元:被害人董某某被骗2000元、谭某某被14000元、王某某被骗14111元、张某某被骗5000元转入该卡。
2.2020年6月,被告人余某某经黄某某介绍,将自己的尾号160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尾号8021中信银行卡及两个支付宝账号出售给余某甲;2020年9月份,余某某又经黄某某介绍将自己的尾号4649建设银行卡和尾号0012工商银行卡出售给微信昵称为“清风”的人。尾号8021中信银行卡、尾号160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流水金额共计2424622余元。其中尾号8021中信银行卡涉嫌电信诈骗案件6起,涉案金额232708元:被害人何某某被骗49958元、杨某某被骗21600元、刘某某被骗13395元、凌某某被骗89697元、陈某甲被骗17000元、陈某乙被骗41058元转入该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微信聊天截图、公安部电信案件侦办平台截图等;2.证人证言:余某甲、俞某乙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余某某供述;4.被害人何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凌某某、陈某甲等人的陈述;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检查笔录;6视频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余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被诈骗团伙用于支付结算,金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介绍余某某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用来实施犯罪活动,应当与余某某为共同犯罪,承担共同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亭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晓凤
检察官助理:吕世新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华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