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9********,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住湖南省湘乡市**镇**村第**村民组,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由海安市公安局转由湘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并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黄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8年上半年,因无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又欲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营,遂冒用卢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使用其本人照片,在云南省昆明市伙同他人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姓名:卢某某,证号:4209821981********,准驾车型:A1A2)一本,后三次使用该伪造的驾驶证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直至被海安市交警查获。经鉴定,上述机动车驾驶证系伪造。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于2018年12月24日夜,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云南省昆明市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大队查获时,使用上述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接受处罚。
2.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4月20日夜,驾驶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上海——昆明高速公路湖南段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醴陵大队查获时,使用上述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接受处罚。
3.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9月9日上午,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江苏省S353省道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被海安市局交通警察大队南莫中队查获时,使用上述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接受处罚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并收缴伪造的上述驾驶证一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的伪造驾驶证一本;
2.海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3.证人卢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多次使用伪造的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盼盼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1387320****)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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