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0〕Z9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5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恩城**村民委员会**村**巷**号,现住址恩平市恩城**村民委员会**村**区**号。2020年7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起,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恩平市恩城**村民委员会**村**区**号的住宅通过QQ联系他人购买公民个人身份证信息共计10770条,然后通过QQ群发布广告进行贩卖,先后贩卖该信息37次累计89371条,非法获利人民币2671元。同年7月31日,公安机关在黄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从其手机提取上述信息及销售记录。案发后,黄某某家属已向公安机关代为退赃26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电子数据;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搜查、扣押、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法尧
检察官助理:林盛国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案卷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3.公安机关扣押黄某某的手机2部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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