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以用户名“kmmcsit”在国外网站“暗网交易市场”上销售题名为“1500W淘宝账号密码”的数据包,内包含15072140对淘宝网账户和密码。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本区的出租屋内被公安人员抓获,现场缴获电脑1台、移动硬盘1个。截止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上述数据包并未成功销售。
经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效验,截止2019年9月8日,上述淘宝网账户和密码中匹配有效的淘宝网账户名共1721819条,账户名和密码都能匹配的共113216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归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依法扣押的移动电话3台、笔记本电脑1台(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移动硬盘1台(白色斐讯),随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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