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71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镇**村**,住湖北省红安县**镇**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2月21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从石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他人的手机定位、开房记录、快递地址、户籍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微信昵称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获取违法所得共计23029.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某证言;

3、​ 被害人:被害人程某某、胡某某陈述;

4、​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同案犯石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文涛

检察官助理:王 丹

2021年3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