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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625261967********,高中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室,海南**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邓某甲(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邓某乙(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涉嫌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5日本院将案件进行拆案,退查后,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1日以海公琼分(刑侦)诉字【2019】028-2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31日至2019年9月14日、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2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注册成立海南**咨询有限公司,开始从事“私家侦探”业务,主要承接婚外情等调查业务。黄某某通过在网上打广告招揽生意,其根据客户需求对被调查人采取跟踪、偷拍的方式将被调查人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信息汇报给委托人,以此获利。黄某某自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共开展了13笔跟踪偷拍业务,共收取人民币65550元,其中黄某某因业务需要委托闫某某(另案处理)查询被调查人公民个人信息3次,其支付给闫某某人民币4500元。

2019年4月23日3时许,海口市公安局民警在市公安局“12.28”专案组指挥部指挥下,将居住在海口市龙华区**镇**村**路**号**室的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当场缴获华为手机1部、身份证1张、银行卡2张、老人手机1部、摄像机1部、跟踪器2个、暗拍器及电池各3个、读卡器2个、营业执照、登记卡2个、电脑主机1台、锦旗2面、摄像机1台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闫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6.光盘等视听资料;

7.程序性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人民币6555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金玲

书 记 员:蔡  慧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路**号**室,电话1878925****;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5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本案扣押的物品未随案移送,由公安机关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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