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677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街道**号**。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嫌疑,于2020年7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陶某,北京市某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前居住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村**号**房。从2019年12月份开始,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获得哈尔滨**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授权的情形下,被告人黄某某和其上家犯罪嫌疑人邹某某(另案处理)贩卖龙商小贷公司贷款推广账户和进行账户充值服务,帮助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在此过程中,黄某某结识意图购买贷款推广账户客户信息的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逃,具体身份不详),黄某某向邹某某购买**小贷公司贷款推广账户后再转卖给赵某某的方式赚取差价。赵某某获得贷款推广账号、密码后每次充值时需充10000个广告币。黄某某收取赵某某人民币11500元(以下币种,人民币均同)的充值费,后将11000元转给邹某某。黄某某每次赚取5%的差价500元。对上述贷款推广账户进行充值后,该贷款推广账户通过贷款广告引诱意欲贷款人员浏览广告界面并填写个人信息(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以此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贷款推广账户后台数据控制人员按照充值金额将相应的公民个人信息予以贩卖。至2020年4月中旬,黄某某一共为赵某某往贷款推广账户充值20余次,黄某某非法获利1万余元。2020年7月8日19时许,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并从黄某某处查获笔记本电脑1本和涉案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电脑1本,手机1部;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公民信息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非法利益,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春明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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