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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9〕257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2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武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贵阳**公司负责人。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乡**村**组**号,现暂住:贵阳市南明区**园**栋**号。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贵阳市公安南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

本院依法于2019年12月10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6年5月进入武汉**网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公司)工作,2018年1月,调至武汉**公司贵阳分公司担任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2019年2月,黄某某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公民个人信息找到相关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网民,后向持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网民非法购买包含姓名、电话号码或者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62722条,并将其中85845条交给其员工李某某、吴某某用于联系公民进行提升学历事宜,从中获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硬盘(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等:现场扣押笔录、电子物证工作检查记录;6.视听资料:打印自黄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持有的硬盘的公民个人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62722条,并将其中85845条提供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未将公民个人信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也未再次出售,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田茂贤

2019年12月27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4346****

2、​ 随案移送:

1.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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