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8〕992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81********,壮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横县**镇**村**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8月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1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期间,被告人黄某与吴某某(另案处理)共谋,由黄某提供车辆并过户给李乡明(另案处理),随后由吴某某、李乡明、梁杰泉(另案处理)三人故意制造车辆交通意外并骗取保险赔偿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表、出险勘察报告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以骗取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杨
2018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在隆安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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